来源:南京软月网站开发 作者:小森 时间:2025-09-05 16:41:23 点击:0次
南京软月搭建网站公司:在数字经济狂飙突进的今天,数据,早已像水电煤一样,渗透进我们生产和生活的每一个毛细血管。但问题也来了:数据到底是谁的?怎么用才算合法?权益受了侵害怎么办?
2025年8月28日,最高人民法院做了一件大事——首次发布首批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(第47批,共6件)。这就像一场“及时雨”,为混乱的数据江湖树立起第一排“红绿灯”。
这批案例涵盖不正当竞争、侵权责任、个人信息保护、执行实施四大领域,覆盖数据采集、使用、账号交付等常见场景,每一个案例都为特定数据权益问题提供了清晰答案。
场景一:平台数据被 “搬运”,权益受损能否维权?
(对应案例 262 号: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)
某文化公司未经许可,抓取某科技公司运营的甲 APP 中大量短视频、用户信息及评论,在自家乙 APP 展示,导致两款 APP 内容高度同质化,用户无需使用甲 APP 即可获取相同内容。
法院明确:
网络平台对其采集、汇聚形成的数据集合,若投入了人力、物力、财力,产生了独立的经营性利益,该利益受法律保护。他人未经许可获取数据并实质性替代平台产品或服务,扰乱竞争秩序的,构成不正当竞争。2025 年 10 月 15 日修订后的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施行后,此类行为可直接适用该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认定。
场景二:平台提供 “关联账号” 同步数据,是否违法?
(对应案例 263 号: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)
某信息公司运营的乙网站提供 “关联外网账号” 功能,招聘企业用户授权后,可将在某网络公司甲网站获取的简历同步至乙网站自己的账号中。某网络公司认为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。
法院指出:
关联账号服务是常见的便捷服务模式,若经用户授权,仅为用户在合理范围内处理数据提供便利,且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、未侵害他人权益(如求职者信息未被公开搜索),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。企业用户对合法获取的数据,有权进行合理转移。
场景三:采集企业公开数据编制指数,是否侵权?
(对应案例 264 号:某钢铁有限公司诉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)
某电子公司通过微信群、电话询问等合法方式,采集某钢铁公司公开的钢材出厂价格,经符合标准的算法加工成价格指数后发布。某钢铁公司认为其数据权益被侵害,要求删除信息。
法院判定:
不属于侵权。对于非国家秘密、个人信息、商业秘密的公开数据,应允许合法采集使用。某钢铁公司的出厂价格通过无审核限制的微信群公开,未采取保密措施,不构成商业秘密;某电子公司编制的价格指数属于独立数据产品,且编制方法符合标准,未损害某钢铁公司权益,其采集使用行为合法。
场景四:APP 强制收集 “用户画像”,是否合法?
(对应案例 265 号:罗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、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)
某科技公司运营的英语学习 APP,在用户登录时强制要求填写 “职业”“英语水平” 等用户画像信息,无 “跳过”“拒绝” 选项,不填写则无法登录。
法院明确两点:
一是判断个人信息处理是否 “为订立、履行合同所必需”,需结合行业规范与服务功能 —— 学习教育类 APP 的必要个人信息仅为手机号,用户画像信息并非提供在线课程的必需信息;二是若收集非必需信息且未提供替代登录方式,用户 “同意” 实则非自愿,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。
场景五:“先享后付” 服务收集信用信息,是否合规?
(对应案例 266 号:黄某欢诉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)
黄某欢开通公交 “先享后付” 服务时,某信用公司需收集其信用信息用于风险评估。黄某欢认为该行为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。
法院认为:
“先享后付” 功能以开通信用服务为前提,第三方平台需通过信用信息评估风险以保障债权实现,此类信息收集属于 “为订立、履行合同所必需”。若服务商以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,且通过显著标识告知用户协议内容,用户主张侵权的,法院不予支持。同时,用户可自主选择是否使用该服务,也可便捷终止授权。
场景六:网络账号判归他人,仅交密码够不够?
(对应案例 267 号: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游某梅执行实施案)
法院判决 “浪某仙” 平台账号归某传媒公司所有,游某梅需交付账号及密码。但账号原实名认证信息为游某梅,仅交密码无法让某传媒公司完全控制账号。
法院明确:
交付网络账号时,需同步变更实名认证信息(如手机号、身份信息),否则合法权利人难以独立控制账号,还可能因身份信息未变更引发后续风险。若被执行人未履行,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向平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,要求变更相关信息。
这批案例释放出明确信号:司法既要坚决保护数据权益、遏制不法行为,也要鼓励数据合规流动,反对制造“数据孤岛”。
未来已来。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,从此在数据处理中都有了更清晰的行为指南——
企业须规范采集、明示用途、保障选择权;
用户应知权利、敢拒绝、会维权。
数据是数字经济的血液,司法是血管壁。边界越清晰,流动越自由。唯有如此,我们每一个人,才能真正分享这个时代的数据红利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》
https://www.court.gov.cn/zixun/xiangqing/474431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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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5-09-05 16:41:23
更新时间:2025-09-05 16:41:23